根据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》(人社部规〔2018〕4号)、《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通知》(冀人社字〔2019〕377号)和市委组织部、市人社局《关于做好202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奖励工作的通知》(承人社字〔2023〕245 号)要求,结合2023年度考核情况,经各县(市)区和市直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名单,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,研究决定拟给予李颖等747名同志记功奖励(名单见附件)。
现将拟记功人员予以公示,欢迎社会各界监督。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,从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14日。
公示期间联系电话:0314—205927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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